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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发布“消费者保护法2008(符合安全标准)及消费者保护法

信息来源:中国玩具协会    发布日期:2008-11-17    阅读:96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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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儿童安全和健康,防止欺诈消费者行为,马来西亚发布关于“消费者保护法2008(符合安全标准)及消费者保护法2008(玩具安全标准)”的WTO/TBT通报,征询意见的有效期为通报之日起60天,批准日期拟定200812月。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所有生产商、进口商、批发商和零售商在市场上销售/供应/展览的玩具应在不超过12个月的宽限期内符合安全标准.通报内容主要包括:1. 消费者保护法2008(符合安全标准)法规草案规定了关于消费品安全标准的普通程序要求,包括安全及标志要求、批准证明、合格评定报告、违法行为和处罚、记录保留、主管部门、在马来西亚销售玩具的过渡期。

2. 消费者保护法2008(玩具安全标准)法规草案规定在马来西亚销售或供应的玩具(法规规定)必须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法规规定的安全标准有:MS ISO 8124-1,玩具安全性-第1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安全;MS ISO 8124-2,玩具安全性-第2部分:易燃性;MS ISO 8124-3,玩具安全性-第3部分:某些元素的迁移;MS 1774:第4部分,玩具安全性-第4部分:化学及相关活动的实验装置;MS 1774:第5部分,玩具安全性-第5部分:实验装置以外的化学玩具(装置);MS 1774:第6部分,玩具安全性-第6部分:年龄警告标签图形符号;MS 1725,电子玩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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