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3日,中国台湾制定关于动物疫苗进口的检疫要求。“动物疫苗”指的是微生物派生成分的加工品。产品包括: A. 3002.30.10.00-4 "抗口蹄疫疫苗";B. 3002.30.90.00-7 "其它兽药疫苗"。进口动物疫苗时,进口商应具备兽药进口许可证或由国家主管机构批准的进口许可。进口的动物疫苗应与兽药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许可内的描述相同。进口动物疫苗的每批货物应具备出口国检疫机构签发的原产证,并应用英文、中文,或中英文说明以下内容:A. 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D. 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批号;C. 如动物疫苗是从第三国进口,然后再向该国出口,则应注明生产国名称。在首批货物进口前,许可证的内容及格式应得到动物检疫机构的同意。
来源:中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