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14日,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受理业界对原产于中国的棉制和人造纤维窗帘(第369类部分和第666类部分)实施特保的申请。
2005年5月31日,美国制造商贸易行动联盟、美国纺织团体协会、美国全国纺织协会和名为“团结起来”的工会组织向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提出申请,要对对原产于中国的棉制和人造纤维窗帘实施特别保障措施,在2005年6月21日被美国政府以“技术原因”驳回后,6月22日,上述组织又重新提出特保申请。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该公告发布后30日内进行评议。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将在公共评议期结束后的60日内就是否与中国政府进行磋商作出裁决。如果该委员会无法在60日内作出裁决,需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公告,包括作出裁决的日期。如果该委员会作出否定性裁决,需在联邦公报上说明裁决结果及其原因。
如果该委员会裁定,原产于中国的窗帘造成“市场扰乱”,该委员会将要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避免此类“市场扰乱”。
在要求磋商之前,美国将对原产于中国的窗帘实施配额限制。
与中国的磋商将在中方接受磋商请求后30日内举行,双方将在中国政府接受磋商请求后的90日内尽一切努力,达成令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