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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澳门OPA纺织品顺利出口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05-06-28    阅读:174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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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批澳门OPA纺织品日前在拱北海关办结全部海关手续,顺利放行出口。这标志着自6月10日开始实施的CEPA框架下OPA(通过外发加工方式,简称OPA)纺织品优惠措施在粤澳两地的共同努力下顺利实行。

        此项措施的实行将会给更多的港澳纺织企业带来进出口税收优惠。首批出口的        OPA纺织品为化纤针织女装半成品,共7000件,价值9800美元。申报人依据由澳门经济局签发的《内地加工纺织品证明》向拱北海关办理免征关税手续,该批产品共免征出口关税1400元人民币。

        根据海关总署2005年第22号公告,我国从2005年6月10日起,在        CEPA框架内对原产于香港、澳门的通过外发加工方式在内地进行次要或轻微整理工序加工的纺织品,内地加工不改变该纺织品香港或澳门的原产地,可凭港澳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发内地加工证明,从内地出口返回港澳时免征出口关税。此举将降低港、澳纺织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对促进内地和港、澳纺织行业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据了解,2005年1月至6月10日,澳门共办理纺织品外发内地加工的申报单26831份,预计实施OPA纺织品出口关税优惠后,将进一步扩大澳门纺织品在内地的外发加工产业,更多的澳门与内地纺织品企业将因此受益。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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