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26日,韩国对原产于我国的二氧化钛作出反倾销终裁:对所有中国公司征收4.82%~23.08%的反倾销税,其中,广西平桂PGMA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4.82%、淄博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西百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23.08%。有效期为3年。 2004年5月1日,韩国对原产于我国的二氧化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4年8月25日,韩国对此案做出初裁:对中国公司征收4.98%~23.08%的反倾销税。
来源:中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