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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7号令专家视角系列三(理化和物质标识专题)

信息来源:2014-06-26    发布日期:2014-06-26    阅读:77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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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物单体不同投料比的申报

在聚合物的简易申报中,如果各单体的投料比不同,产生了几种具有不同分子量的聚合物,但聚合物的化学名称相同。这几种聚合物可视为同一新化学物质进行申报。

不同情形下聚合物的命名

A、B、C和D为聚合物反应的几种单体,以下有两种情况,分别介绍了在进行简易申报特殊情形申报时如何命名。当A、B、C和D为初始反应物(加入反应釜的是A、B、C和D),此时该聚合物名称为A与B、C和D的聚合物;如果A和B先反应得到聚合物AB,AB再加入C和D进行生产聚合(加入反应釜的是C、D和AB初聚物),那么单体应填写C、D和AB初聚物,聚合物名称应为AB初聚物与C和D的聚合物。

谱图数据提交要求

针对谱图数据要求,环保部固管中心规定,对于有机物,应至少提供红外、核磁共振、质谱中的2种图谱;对于手性物质,应尽可能提供旋光方面的信息。图谱数据提交时应包括测试条件信息。

物理危害性的分类

"爆炸物"、"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等危害性的分类,申报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专家根据化学物质的分子结构进行判断,其判断结果适当与否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

环保部明确《7号令》下“可吸入部分”的粒径范围

环保部固管中心通过Q&A形式将吸入毒性豁免条件中的“可吸入部分”定义为粒径小于100μm的颗粒。该粒径范围的确立为评估申报物质是否满足吸入毒性豁免条件提供了更加准确的依据。

上期专家视点:环保部7号令专家视角系列二(生态毒理学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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