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帮助广大企事业单位更好地掌握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系列国家标准及其评价方法,有效应对国际贸易技术壁垒,进一步完善我国化学品安全评价实验室体系,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毒性检测分技术委员会特组织举办“GLP国家标准及数据共享论坛”,届时将邀请国内外权威机构、GLP国家认可机构、国外GLP实验室、国内大型化学品检测机构及著名外资化工企业的各位专家在本次论坛上就上述议题进行培训和交流。
欧盟REACH法规的预注册程序已于2008年正式启动,出口欧盟达1吨/年以上的化学品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完成注册,才能获准进入欧盟市场。而根据REACH法规的要求,完成注册所需的化学品相关测试数据应来自按照GLP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实验室,只有符合GLP要求的数据才能被欧盟接受。欧盟为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于2008年引入了联合国GHS制度,在化学品统一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方面达成了一致。且根据国家环保部化学品登记中心的要求,在我国生产和进口到我国的新化学物质注册时提交的测试数据也应尽可能来自GLP实验室。
为应对REACH法规和GHS制度,2008年8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了GLP系列国家标准(总计15项),并将于
一、会议内容
(一)GLP国家标准宣讲:
1. 良好实验室规范实施要求;
2. 良好实验室规范建议性文件;
3. 良好实验室规范监督部门指南。
(二)国际化学品管理形式对实验室的要求,OECD关于GLP的整体情况:
1. CNCA与CNAS关于GLP认可进展及符合性评价程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评价流程);
2. 欧盟国家在GLP建设方面的情况,国外GLP实施情况及关键环节;
3. REACH法规注册中的技术要求及如何实现GLP数据资源共享;
4. 国外著名化工企业在化学品注册(REACH注册和国内新化学物质注册)方面的经验。
(三)将安排现场与GLP专家、化学品法规专家和业内同行间的技术交流及洽谈。
二、拟邀师资
(一)GLP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专家、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专家;
(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认监委标准部及检测与监管部的专家领导;
(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专家;
(四)欧盟REACH注册唯一代表联合会主席;
(五)欧盟资深GLP及化学品法规专家;
(六)国内GLP质量保证专家和GLP实验室评审专家;
(七)环保部化学品登记中心负责人;
(八)国内化学品测试机构负责人: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生态毒理与环境安全实验室、沈阳化工研究院安评中心、上海市检测中心;
(九)国外大型化工企业代表。
三、培训对象
(一) 化学品制造商/进出口商,及需要进行、医药、农药、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化妆品、兽药及类似产品的注册或申请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和部门;
(二)从事化学品、医药、农药、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化妆品、兽药及类似产品的生产及检测相关的实验室管理和检测人员;
(三)从事工业化学品管理企事业单位和部门;
(四)所有从事非临床健康和环境安全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和部门;
(五)申请GLP认证或已经获得GLP认证的实验室相关人员;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人员;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有关人员;全国高校科研院所实验室有关人员。
四、证书颁发
认监委统一颁发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毒性检测分技术委员会(SAC/TC251/SC1)“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系列国家标准培训证书”。
五、组织单位
(一)主办单位: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毒性检测分技术委员会;
(二)承办单位: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认监委科技与标准部、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广东省微生物学会。
六、时间地点
2009年11月14-15日(周六、周日)于广州,共2天。
七、收费标准
培训费:1100 元/人(培训费、材料费、证书费等);
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八、其它
(一)报名者请填好《论坛报名回执表》,以传真或电邮方式回复,并缴纳会务费1100元/人。
(二)会务组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宏涛(13760730817) 王青柏(13760627704)
电 话:020-87686083 020-87683367
传 真:020-87684587
邮 箱:zhanght1978@yahoo.com.cn,swywb@gdim.cn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