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甜蜜素(sodium cyclamate)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的倾销及其对欧盟产业的损害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决定自2016年7月16日起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印尼涉案单独税率生产商的反倾销税税率为0.24欧元/千克,印尼其他生产商普遍税率为0.27欧元/千克。中国涉案单独税率生产商Golden Time Enterprise (Shenzhen) Co. Ltd.、Golden Time Chemical (Jiangsu) Co., Ltd.的反倾销税税率为0~0.23欧元/千克,中国其他生产商普遍税率为0.26欧元/千克(中国企业方大添加剂(深圳)有限公司(Fang Da Food Additive (Shen Zhen) Limited)和方大添加剂(阳泉)有限公司(Fang Da Food Additive (Yang Quan) Limited)除外,因其在本案原审调查中被裁定不存在倾销行为、不征收反倾销税,故不纳入本案后续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程序的涉案企业范围。)
2004年3月8日,欧盟正式对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甜蜜素作出反倾销终裁并开始征收反倾销税。2010年6月3日,美国对涉案产品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2012年5月7日,欧盟对该案的部分期中复审裁定修改上述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结果,修改后的反倾销措施至今现行有效。2015年6月6日,应欧盟内唯一甜蜜素生产商Productos Aditivos S.A.于2015年3月6日提交的申请,欧盟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尼的涉案产品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欧盟于2015年8月12日另案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方大添加剂(深圳)有限公司和方大添加剂(阳泉)有限公司不在本案日落复审调查的涉案企业范围内。)倾销调查期为2014年4月1日~2015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1年1月至本案复审结束。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ex 2929 90 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