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6日,欧盟向WTO提交关于REACH法规附件XVII修订草案的G/TBT/N/EU/411号通报,拟新增一项限制物质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
根据草案,该类物质本身或者作为其他物质的组成成分,在混合物或者物品中,如果PFOA及其盐类的含量等于或超过25ppb,PFOA相关物质单项或者总含量等于或超过1000ppb,则不得制造、使用或投放市场。
欧盟REACH法规(EC)No 1907/2006附件XVII限制物质清单拟新增以下条款:
物质名称 | 限制要求 |
68.全氟辛酸(PFOA) CAS号:335-67-1 EC号:206-397-9及其盐类 包含一个直链或支链氟代庚基基团,化学式为C7F15,直接连接在另一个碳原子上,作为一个结构要素的相关物质(包括其盐类和聚合物) 包含一个直链或支链氟代辛基基团,化学式为C8F17,作为一个结构要素的相关物质(包括其盐类和聚合物) 以下物质不包含在内: C8F17-X,X=F,Cl,Br C8F17-C(=O)O-X’或者C8F17-CF2-X’(X’=任意基团,包括盐类) | 1.自[该法规生效后3年]起,该物质本身不得生产或投放市场。 2.自[该法规生效后3年]起,当PFOA包括其盐类的含量等于或超过25ppb,PFOA相关物质单项或者总含量等于或超过1000ppb,不得被用于生产或投放市场: (a)另一种物质,作为组分; (b)混合物; (c)物品和物品的一部分 3.第1段和第2段应该适用于: (a)该法规生效5年后,针对: (i)用于生产半导体的设备; (ii)乳胶印刷油墨。 (b)该法规生效6年后,针对: (i)用户保护工人的,必须满足持久防水(DWR)性能标准的纺织品; (ii)用于医用纺织品、水处理过滤、生产过程和污水处理的膜; (iii)血浆纳米涂料。 (c)该法规生效15年后,针对93/42/EEC指令范围内除植入性医疗装置以外的医疗器械。 4.第1段和第2段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EC)No 850/2004法规附件I A部分列出的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 (b)生产某种物质,在生产碳链长度等于或短于6的氟化物的环节,会不可避免地产生该类副产品; (c)符合该法规Article18(4)点(a)到(份)的被用作运输的独立的中间体; (d)一个物质,被用作另一个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 (i)生产93/42/EEC指令范围诶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ii)用于胶片、纸张或印刷板的摄影涂层; (iii)半导体光刻过程或化合物半导体蚀刻过程; (e)[该法规生效后3年]前投放市场的压缩灭火泡沫混合物,被用于生产其他没货泡沫混合物。 5.当用于培训用途,对环境的排放量已是最低,收集的污水可安全处置,则2(b)段不适用于以下灭火泡沫混合物: (a)[该法规生效后3年]前投放市场; (b)根据4(e)生产的。 6.2(c)段不适用于: (a)[该法规生效后3年]前投放市场的物品; (b)根据4(d)段点(i)生产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c)涂有4(d)段点(ii)所述的摄影涂料的物品; (d)4(d)段点(iii)所述半导体化合物 |
该限制条款设置了36个月的过渡期,给予行业充足的时间适应及符合要求。该草案预计在2016年上半年采纳,并在欧盟官方公报(OJ)上发布后第20天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