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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缉毒局修订受管制物质和表列化学品贸易规例

信息来源:香港贸发局    发布日期:2017-01-24    阅读:170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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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缉毒局发出一项最终规则,规定制药压片机和封装机、受管制物质以及表列化学品在进出口时,所需资料必须通过自动化商业环境以电子方式呈报。这项规则自1月30日起生效,但自2016年12月30日起计180天后(大约于2017年6月30日)才须遵守。

过往,美国缉毒局发出的多项规例订明,必须以纸张表格(在某些情况下获准以电子方式呈报)为上述产品提交许可申请、声明、其他所需通知及报告。现时,局方准许以电子方式提交进出口资料,并在以下等大多数情况下强制使用电子方式呈报:

——美国缉毒局注册人或受规管人士,必须通过转卖管制部(DCD)的安全网络申请程序,直接向局方提交许可申请(缉毒局第161、161R、161R-EEA以及357号表格)、通告或报告。

——第236, 486, and 486A号进口/出口声明表格将被电子提交程序取代。缉毒局通过DCD的安全网络申请程序收妥已填写的声明后,便会向进口商或出口商发出收妥通知书。其后,进口商或出口商在进口或出口货物时,必须连同收妥通知书通过自动化商业环境呈交予海关及边境保护局。缉毒局亦会以电子方式传送声明资料予海关及边境保护局,海关人员便可据此按缉毒局规例批准货物进口及出口。

——除了进出口管制交易外,受规管人士必须通过DCD的安全网络申请程序,呈交制药压片机和封装机的国内管制交易报告。

规则提出的其他修订如下:

——扩大欧洲经济区成员国之间的受管制物质转口范围。

——具体订明如何及在何种环境下,可以修订或撤销受管制物质的进出口许可和声明,以及何时须订立新的许可或声明,而不得修改原有许可或声明。

——受管制物质的进出口声明自提交予缉毒局当日起计180天后失效。

——交易识别编号一经发出,不论是否已超过15天,当局即须允许注册人及受规管人士进行受管制物质的进口或出口交易。

——规定每名受规管人士如进口或出口表列化学品,而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出特定水平时,便须在进口港海关人员放行前15日提交声明(第486/486A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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