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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拟立法规定清洁产品须全面披露化学品成份

信息来源:香港贸发局    发布日期:2017-03-06    阅读:173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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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设于加州的消费者监察组织「环境卫生中心」(Center for Environmental Health)欢迎加州参议院提出法案(SB 258),要求所有商用、家用或公共机构使用的清洁产品,包括空气清新剂、汽车产品、一般清洁产品、磨光及地板打蜡产品等,均必须全面及完整地披露它们所含的化学品。加州这次的立法,是要针对美国环境保护局尚未监管,亦未必会积极考虑监管的潜在有害化学品。美国其他州份也有这类立法行动。

法案拟规定,在加州制造或售卖的清洁用品,必须在标签上披露以下资料:(1) 产品所含的每种成份及受关注的污染物,按含量由多至少排列。若某种成份的浓度不超过1%,可以不按由多至少的形式列出,排在其他成份及受关注污染物之后便可;(2) 一个图表,表达产品所含的任何成份或受关注污染物对健康的潜在影响;这些成份或污染物已被列入加州有毒物质控制部门的化学品名单,或是欧盟第1223/2009号化妆品规例附件III的过敏性芳香剂名单。加州环境保护局须设计及提供一个适用于标签的图表范本;(3) 一项声明,告知消费者可以浏览制造商的网站以了解产品成份。

清洁产品的制造商须在其网站提供可供电子阅读的版本,公布产品所含的所有成份及受关注污染物,按含量由多至少排列,包括每种成份或受关注污染物的名称、化学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 Service)编号及它们的功能用途。若某种成份或受关注污染物的浓度低于1%,可以不用由多至少的形式排列。

如果产品的成份及受关注污染物名单上,包含有加州有毒物质控制部门的化学品名单上的化学品,或有欧盟第1223/2009号化妆品规例附件III名单上的过敏性芳香剂,制造商必须在标签上列出一项声明,表示可在其网站找到有关成份对健康潜在影响的资料。此外,制造商亦须在其网站提供以下两个连结:(1) 加州有毒物质控制部门网站上的化学品名单,以及 (2) 欧盟第1223/2009号化妆品规例附件III。

环境卫生中心指出,含有有毒化学品的清洁产品,与癌症及其他严重健康问题有关联,亦有可能引致室内空气污染。该中心认为,建议的法案将为加州消费者提供重要资料,有助他们在面对市场众多产品时作出明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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