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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食品安全新规定

信息来源:香港贸发局    发布日期:2017-07-13    阅读:833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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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为强化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于2017年7月起有7项新制上路,新制规范内容重点摘要如下:

1. 食盐中添加碘化钾及碘酸钾之限量标准及标示规定:提高食盐中营养添加剂碘化钾及碘酸钾之限量标准,有无添加碘化钾或碘酸钾的包装食用盐品,都应按规定标示品名、醒语及营养标示。

2. 预先包装奶油、乳脂、人造奶油与脂肪抹酱之品名及标示规定:产品品名标示为奶油、鲜奶油/乳脂/食用乳油/鲜乳油、人造奶油或脂肪抹酱,特定油脂含量须达到规定。

3. 包装奶精产品之品名标示规定:产品品名标示奶精,其内容物如未含奶粉、牛奶等原料或是乳含量未达50%者应加注特定字样标示。

4. 自动贩卖机销售食品之标示规定:以自动贩卖机销售之食品(包括包装、散装或自动贩卖机调制食品),应按规定标示贩卖机业者及食品内容物、产地、过敏原、重组肉、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等信息。

5.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标示规定:食品接触面含塑胶材料,则均应按食安法第26条标示,且须同时让消费者知悉产品适用于接触食品、为重复性或一次使用等信息,并明确告知使用该产品的注意事项。

6. 食品业者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扩大应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之业者,纳入具有工厂登记但未有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之食品业者。

7. 新增3类应建立食品追溯追踪系统之食品业者:新增食用醋、蛋制品、婴幼儿食品3类业者应建立食品追溯追踪管理系统。

上述首6项新制于2017年7月1日实施,第7项将于7月31日起分阶段实施。

如产品违反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违反食品相关标示规定、未依规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或经公告指定食品业者建立追溯追踪资料不实,或未建立追溯追踪系统且经命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可处3万元(新台币,下同)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产品标示不实,可处4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罚款。产品未依规定标示,应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继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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