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7年8月,《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草案修稿二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条例,气瓶使用管理人未尽气瓶管理义务,违法充装“黑户”气瓶,最高将处20万元罚款。
为了加强气瓶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气瓶安全事故,条例对气瓶采购、充装、保养、销售等环节作出规定。条例明确,气瓶使用管理人是气瓶登记、标识、保养、气瓶充装环节安全管理和瓶装气体安全使用指导的首负责任人。气瓶使用管理人应负责气瓶充装环节的维护、保养,充装前后应当检查并逐只记录检查情况,且检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条例要求,建立气瓶唯一识别编号制度。唯一识别编号办法由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此外,瓶装气体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瓶装气体进货验收和销售台账制度,进货验收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瓶装气体销售单位发现气瓶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应退回到气瓶使用管理人并作出记录,不得继续销售。
气瓶使用管理人若使用未在本单位登记、没有唯一识别编号、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规定涂敷信息、距检验合格有效期不足30日、超期未检验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等情形的气瓶充气,将违反条例禁止充气条款,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