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工贸部分别于2017年8月21日、24日签发第3283/QD-BCT号、3299/QD-BCT号决定,对原产地为中国的HS编码为7216.33.00,7228.70.10和7228.70.90的工字钢产品采取正式反倾销措施。根据终裁决定,越方将对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津西型钢有限公司及相关贸易企业征收22.09%的正式反倾销税,对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型钢有限公司及相关贸易企业征收20.48%的正式反倾销税。对其他未配合调查的生产、出口企业征收29.17%的正式反倾销税。正式反倾销措施自终裁决定颁布15日后(即2017年9月5日)生效。
此外,对于高度在700mm(±4mm)以上或宽度在300mm(±3mm)以上,或尺码为100mm×55mm或120mm×64mm的工字钢产品不采取反倾销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