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9日,韩国技术标准局(KATS)发布了第2018-1941号和2018-1952号通知,分别规定《电器和消费品安全控制法》第23(3)条和第28条相关的产品安全标准。产品安全标准见通知附件。
第2018-194号通知适用于《电器和消费品安全控制法》第23(3)条规定的供应商合规性保证的15种产品:
·聚氯乙烯管(包括柔性聚氯乙烯软管);
·水箱;
·家具(限高762毫米或更多的存储单元/文件柜);
·轮滑鞋;
·轮滑鞋;
·电机板;
·带拉绳的窗帘;
·双眼皮贴;
·加热睫毛夹;
·便携式汽车千斤顶;
·假睫毛;
·购物手推车;
·便携式梯子;
·直排轮滑鞋;
·踢脚板。
第2018-195号通知适用于符合第28条安全标准的以下23种产品:
·纺织产品;
·地毯;
·皮具;
·美容香皂;
·家具(不包括存放单元/文件柜高度762毫米或以上);
·晾衣架;
·墨镜;
·眼镜架;
·帐篷;
·老人鞋;
·拐杖;
·老人轮椅桌;
·老人洗澡椅;
·老年人位置跟踪装置;
·游泳镜;
·高能见度的夹克;
·不锈钢洗涤器;
·盲杖;
·床垫;
·伞和遮阳伞;
·个人便携式警报;
·与皮肤接触的金属首饰;
·壁纸和纸地板覆盖物。
这两项通知均于2018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