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信息化部于2018年7月3日以工业信息化部第48号令的形式发布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化学工业部1997年3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于1995年12月17日颁布,其为我国履行国际《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具体国内法规。当时的化工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基础上以化工部12号令的形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对于条例给出更为详细具体的管理措施。1997年《细则》施行以来,在规范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活动,以及指导企业履行《公约》有关义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履约工作的不断深入,特别是随着全球化学武器库存销毁工作接近尾声,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工作重心逐渐由化学武器销毁转向工业设施监控,不断强化国家宣布和国际视察等监督措施。我国作为应接受视察工业设施最多的国家,需要通过修订《细则》,更好适应履约形势发展对国家宣布、接受国际视察等工作的新要求。于此,工业信息化部于2018年7月3日以工业信息化部第48号令的形式发布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新版的《细则》,工信部也特别做出了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