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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亚发布DEAS 187:2017《牙膏—规范》标准草案

信息来源:标准化与市场准入    发布日期:2018-10-12    阅读:624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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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肯尼亚标准局于2018年9月20日通过WTO秘书处发布G/TBT/N/KEN/740号通报,规定牙膏(氟化和非氟化)的基本要求、取样和试验方法。

  其中,牙膏基本要求如下:

  1.组成  

  (1)牙膏中不得含有蔗糖或其他易发酵的碳水化合物,如果使用人工甜味剂,则应符合FOA/WHO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的规定。

  (2)如使用色料,应符合EAS 377-3的要求。

  (3) 所有原料应具有优质的质量,并应符合EAS 377的要求。

  2.口感   

  牙膏应是光滑的,不含团块或颗粒状物质,在口腔中可作为单独或离散的颗粒。

  3.均匀性

   膏状物应在27°C±2°C处以均匀质量的形式从管中挤出,从牙膏管的一端开始施力。

  4.毒性   

   牙膏在口腔中使用时,不得含有浓度足以引起毒性或刺激性反应的成分,也不得在正常使用时对身体造成伤害。

  5.稳定性

   根据附件C的规定,在正常储存和使用条件下,牙膏不得发酵、分离或变质,上述情况不得发生。

  6.容器效应

  (1)牙膏应包装在合适的材料管中,在正常储存和使用条件下,不应腐蚀、变质或造成牙膏的污染。膏状物应通过挤压部分的内容物进行目视检验。在按照附件D进行检查时,管的内表面不应显示出明显的腐蚀和牙膏污染的迹象。

  (2)在按照附件A进行测试时,牙膏管道上涂料的铅含量不得超过250毫克/千克。

  (3)在按照附件E测试时,牙膏的挤出量应达到额定体积的94%。

  7.氟衍生物

  含氟牙膏中的总氟衍生物和水溶性氟衍生物(均为氟离子)应符合表1所列要求。表中给出的数值是达标的,因为牙膏中含有1000毫克/千克的氟化物。儿童使用的含氟牙膏,应配制成含氟500毫克/千克氟离子的牙膏。

表1 总氟衍生物和水溶性氟衍生物

牙膏中的主要摩擦剂

氟离子总氟衍生物的允许范围,毫克/千克

氟化剂:氟化亚锡

不溶性偏磷酸钠

焦磷酸硅钙

 

儿童:600至800

成人:900至1500

氟化物剂:钠

一氟磷酸盐

氧化铝

碳酸钙

磷酸二钙

不溶性纳

偏磷酸盐

二氧化硅

儿童:600至800

成人:900至1500

氟化剂:氟化钠

高β-钙

焦磷酸盐(或酯)

聚甲基丙烯酸酯微球

儿童:600至800

成人:900至1500

儿童的年龄为3至6岁。

  注:含氟牙膏的治疗效果可能受含氟添加剂、磨料剂和牙膏中其他组合成分的影响。表中附加的组合是可以接受的,但产品必须符合本标准的所有要求,并特别参照标准第4条。无氟牙膏,表1不适用。氟含量在50 mg/kg以下的牙膏应视为无氟牙膏。

  8.其他要求 

  牙膏还应符合表2中的要求。

表2 牙膏要求

S/N

性质

要求

试验方法

1

铅(Pb)毫克/千克,最大

0.5

附件A

2

pH

5.5至10.5

附件B

3

细度

0.1

附件G

在150微米筛子上保留的粒子,按质量百分比计,最大

在75微米筛上保留的粒子,按质量百分比计,最大

2.0


砷(As2O3)mg/kg,最大

2

附件H

  9.微生物要求 

  牙膏也必须符合表3所示的规定

表3 牙膏的微生物要求

性质

要求

测试方法

总需氧细菌,每克,最大

100

ISO 4833

沙门氏菌每25克

不含

ISO 6579-1

大肠杆菌每克

不含

ISO 2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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