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4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8/166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瑞典和泰国的硝酸铵(Ammonium Nitrate)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进口自中国、瑞典和泰国的涉案产品在调查期内存在倾销行为并且对澳大利亚国内企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决定自2018年10月25日起对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以固定税率和可变税率计征,其中固定税率等同于倾销幅度,具体如下:中国不合作企业和其他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均为39.5%,瑞典涉案企业Yara AB的倾销幅度为51.8%,瑞典不合作企业和其他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均为61.3%,泰国不合作企业和其他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均为37.1%。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海关编码为3102.30.00/05。
2018年6月25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8/103号公告,应澳大利亚企业CSBP Limited,Orica Australia Pty Ltd和Queensland Nitrates Pty Ltd提交的申请,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进口自中国、瑞典和泰国的硝酸铵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4月1日~2018年3月31日,损害分析期为自2014年4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