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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对华氧氟沙星酸作出反规避肯定性终裁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8-11-01    阅读:821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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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0月2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决定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氧氟沙星酸(O-acid/OfloxacinAcid)做出反规避肯定性终裁:裁定中国出口商通过出口氧氟沙星酯至印度来规避印度对中国的氧氟沙星酸的反倾销措施,因此将印度商工部2018年3月12日发布的CustomsNotification No. 6/2018-Customs (ADD)号令中的反倾销措施扩展适用至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氧氟沙星酯[O-ester/OfloxacinEster/9, 10–Difluoro –3– Methyl–7–Oxo-2, 3–Dihydro–7H–Pyrido (1,2,3-De) 1, 4-Benzoxazine–6-CarboxylicEster],自印度财政部发布公告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印度商工部2018年3月12日发布的CustomsNotification No. 6/2018-Customs (ADD)号令中规定的氧氟沙星酸反倾销措施有效期相同。涉案产品氧氟沙星酯的海关编码为29349900。

  2016年9月21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应印度企业Aarti Drugs Ltd.提交的调查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氧氟沙星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和损害调查期为2015年7月~2016年6月。2017年5月23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氧氟沙星酸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对中国涉案企业征收0.03~8.79美元/公斤的反倾销税。2017年7月13日,印度财政部发布公告,开始对中国涉案企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017年12月19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氧氟沙星酸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对中国涉案企业征收4.16~8.55美元/公斤的反倾销税,自2017年7月13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2018年3月12日,印度财政部发布最终反倾销征税令。2018年5月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氧氟沙星酸发起反规避立案调查,审查中国生产商是否通过出口氧氟沙星酯至印度来规避印度对中国的氧氟沙星酸的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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