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7日,台湾地区“卫福部”发布卫授食字第1071303820号、第1071303814号、第1071303832号公告,制定“健康食品应加标示事项”,修订“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制定“健康食品应于产品容器或外包装明显标示保健功效的相关成分含量”,即日生效。其中“健康食品应加标示事项”公告主要内容为:一是胶囊及锭状健康食品,应于其容器或包装上的“注意事项”中加注下列事项:(一)“本产品非药品,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需就医。”字样 (二) “请依建议摄取量食用,勿过量。”字样。二是胶囊及锭状以外健康食品,应于其容器或包装上的“注意事项”中加注下列事项:“本产品供保健用,请依建议摄取量食用。” 字样。三是前二点加注事项字体应与底色加以区别。“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细则”公告主要进行部分文字修订和段落次序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