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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发布《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实施规则》再次征求意见稿

信息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9-01-30    阅读:580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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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月25日,韩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第2019-039号公告,发布《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实施规则》再次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至2019年3月14日。

  《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实施规则》再次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

  1.注意事项等(实施规则第2条),规定了只能由生产企业标识的内容、食品从业者应当遵守的标签规定、消费者安全提示等内容;

  2.对标签负有义务的对象和标识方法(实施规则第3条,第4条),规定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对食品标签负有义务和标签位置、字体大小等细则;

  3.营养标签与钠含量比较表示(实施规则第5条及第6条),规定了哪些食品需要有营养标签、需要标明的营养成分、营养成分表示方法、钠含量比较表示对象及其标示方法等细节事项;

  4.广告的规定(实施规则第7条),对食品等广告中应遵守的事项作出规定;

  5.佐证材料的范围、要件以及提供办法等(方案第8条),确定评定结果、调查结果等佐证资料的范围,对用在广告内容的考核(调查)资料,应以科学、客观、恰当的形式,在写有评定、实证内容或结果等的书面上附上证明其内容的文件;

  6.标签、广告审议对象、手续费、自审机构登记等(实施规则第9条至第13条),(一)审议的对象为特殊用途食品和健康功能食品,(二)由自审机构审核的、自行经营、食品药品安全处长审议的费用,(三)自行审议机构备案,变更,解除的事项;

  7.需要提供的教育宣传的内容((实施规则第14条),对消费者安全提示、食品等营养标示或广告及饮食生活的事项等教育和宣传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

  8.食品召回相关规定(实施规则第15条),将未标识致敏原,生产日期或保质期标志不实或没有标明的食品列为召回对象;

  9.行政处分的标准,罚款及征收程序(实施规则第16条), (一)行政处分的细则,(二)未标明强制内容的罚款事项,罚款的征收程序应当遵循《国库金管理法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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