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环境保护局(EPA)发布了最终规则(40 CFR 721.11095),限制石棉的中止使用。最终规则于2019年6月24日起生效.
EPA已经颁布了一项规则,以确保在没有EPA审查的情况下,任何已中止使用的石棉都无法重新进入市场。 最终规则新增了40 CFR 721.11095章节。 被确定为石棉(见注)的化学物质应申报用于以下任何重大新用途的制造(包括进口)或加工:
1.粘合剂,密封剂,屋顶和非屋顶涂料;
2.弧形滑槽;
3.搅拌器附加垫片;
4.水泥制品;
5.挤压密封胶带和其它胶带;
6.乙炔瓶填料;
7.摩擦材料;
8.高档电纸;
9.硬纸板;
10.导弹衬垫;
11.包装;
12.管道包裹;
13.强化塑胶;
14.屋顶油毡;
15.燃料电池和电池的分离器;
16.乙烯基石棉地砖;
17.编织产品;
18.其它建筑产品;
19.石棉的任何其它用途。
但是,重大新用途不包括以下内容:
1.用于生产氯化钠和氢氧化钠的隔膜;
2.用于化学制造的垫片;
3.石油钻探设备中的制动块;
4.汽车售后市场的刹车/衬片;
5.其它车辆摩擦材料;
6.其它垫片;
7.40 CFR 763.165中确定的应继续被禁止的石棉产品的制造(包括进口)或加工。
另外,有意制造(包括进口)或加工有重大新用途石棉的人应遵守通告要求和程序(40 CFR 721.25)。
注:按照15 U.S.C. 2642(3)的定义,石棉是指温石棉,青石棉,铁石棉,直闪石棉,透闪石棉和阳起石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