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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将经吸入途径的二氧化钛列为第2类致癌物

信息来源:Intertek    发布日期:2020-03-02    阅读:414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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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授权法规(EU)2020/217,修订CLP法规(EC)No 1272/2008(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将二氧化钛添加至其附件VI第3部分的表3中,并将其列为第2类致癌物。二氧化钛作为一种经吸入途径的致癌物,其致癌物分类仅适用于含有1%及以上二氧化钛的以粉末形式存在的混合物,以及适用于二氧化钛以空气动力学直径≤10μm的颗粒物形式存在(或包含于该颗粒物中)。

含有1%及以上二氧化钛颗粒物(空气动力学直径≤10 μm)的液体混合物包装上的标签应包含以下说明:

EUH211:“Warning! Hazardous respirable droplets may be formed when sprayed. Do not breathe spray or mist.”(“警告!喷雾时可能会形成危险的可吸入液滴。不要吸入喷雾或雾气。”)

含有1%及以上二氧化钛的固体混合物包装上的标签应包含以下说明:

EUH212:“Warning! Hazardous respirable dust may be formed when used. Do not breathe dust.”(“警告!使用时可能会形成危险的可吸入粉尘。不要吸入粉尘。”)

此外,不意图为普通大众所使用且不列为危险品的液体和固体混合物包装上标签,除应注明EUH211或EUH212,还应注明EUH210。

EUH210:“Safety data sheet available on request”.(“应按要求提供《化学品安全说明书》。”)

相关规定将于2021年9月9日起执行。

由于二氧化钛被广泛作为紫外线掩蔽剂(防晒剂)和白色颜料使用,可能涉及的产品有:含有粉末、固体混合物或液体混合物的儿童产品和一般消费品,如玩具化妆品、化妆品、艺术材料等。

除二氧化钛外,法规(EU) 2020/217还对CLP法规的附件VI第3部分表3增加、修订、删除了其他物质。物质的详细列表请参阅以下链接:法规(EU) 2020/217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CELEX:32020R0217&fro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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