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2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发布了第2020-337号公告,拟修改《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的部分内容,其主要内容如下:
1. 使用饮食销售车(食品货车)的休闲餐饮店或点心店经营者进行车辆变更申报时,应提交营业执照。
2. 食品安全管理认证适用企业的认证、变更等相关手续费可以由食品安全管理认证院确定。
3. 食品生产、加工业经营者在从事卫生用品制造业时具备检查室时,可以不另外设置食品生产、加工业的检查室。
4. 电子商务、邮购等以买家不访问办公室的形式开展的专门流通销售业业务,可以以住宅用途的建筑物为营业地点进行营业申报。
5. 普通餐饮店等餐饮企业的食品中检出异物时,不论异物种类,一律下达整改命令,但含有刀片、蟑螂等有害、令人恶心的异物时,则对该餐饮店采取停止营业的措施,对其他异物则下达整改命令,细分处罚标准。
6. 制定幼儿园等集体食堂从食材管理到烹饪、配餐各阶段的危害因素管理计划、运营等管理标准。
7. 在集体食堂发生食物中毒时,进行疫情调查前对于废弃、销毁储存食品或食材等行为,罚款300万韩元。
以上意见征集时间至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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