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7日,美国环境保护署(EPA)颁布了关于长链全氟烷基羧酸盐(LCPFAC)和全氟烷基磺酸盐化学物质的显著新用途规则(SNUR),以及一项修正案,规定豁免不适用进口作为物品表面涂层一部分的LCPFAC子集化学物质的人员。
这一最终规则要求人们在开始制造(包括进口)或加工这些化学物质用于申报中所述的显著新用途之前至少90天通知EPA。 所需的显著新用途申报将启动EPA对与显著新用途相关的使用条件的评估。 在EPA对该申报进行审查,对该申报做出适当决定并采取与该决定有关的必要行动之前,禁止针对显著新用途进行制造(包括进口)或加工。 EPA声明与任何SNUR一样,最终规则也将持续使用排除在外,因为持续使用不受SNUR的约束。
最终规则的生效日期是2020年9月25日。
LCPFAC和全氟烷基磺酸盐类化学物质和混合物的制造(包括进口)、加工或商业分销可能会受到此行动的影响。
最终SNUR要求人员在活动前至少90天通知EPA:
• 2015年12月31日后未持续使用的LCPFAC子集化学物质的制造(包括进口)或加工;
• 2015年1月21日(最初提议的SNUR日期)后未持续使用的所有其它LCPFAC化学物质的制造(包括进口)或加工;
• 作为物品表面涂层一部分的LCPFAC子集化学物质的进口;
• 作为地毯一部分的全氟烷基磺酸盐化学物质的进口。
最终SNUR将阻止此类制造和加工的开始,直到EPA对该申报进行了审查,对该申报做出了适当的决定并采取了与该决定相关的必要措施。
最终SNUR还修改了40 CFR 721.10536中现有SNUR对LCPFAC子集化学物质的要求:
• 将本单元LCPFAC化学物质清单中列出的LCPFAC化学物质的制造(包括进口)或加工用于2015年12月31日之后不再继续使用的任何用途指定为显著新用途;以及
• 全氟辛酸(PFOA)或其盐(被视为LCPFAC化学物质)以及所有其它LCPFAC化学物质的制造(包括进口)或加工用于2015年1月21日(提议规则发布的日期)后不再继续使用的任何用途指定为显著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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