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2日,欧亚经济委员会(EEC)通过第130号决定:“关于将接受强制性合格评定的产品进口到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区的程序”,自2022年1月30日开始实施。
自2022年1月30日起,对于清关,仅拥有证书/声明的普通副本或扫描件以及用于海关目的的代理商授权书(PoA)是不够的,进口商报关时还必须持有经申请人(指在EAEU境内的合法公司实体)或制造商核证(盖章+签名)的证书/声明的纸本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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