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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联邦)公报公布卧式和坐式婴儿车法规(SOR/2016-167)拟议修正案

信息来源:intertek    发布日期:2022-06-21    阅读:199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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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5日,加拿大卫生部提议更新卧式和坐式婴儿车法规,并在公报上公布。以下是主要内容:

机械要求

卧式和坐式婴儿车应符合:

(1)ASTM F833,第5.3、5.12、8和9节除外;或

(2)ASTM F833第6.8节和第6.10节以及ISO 31110,第6节、第7节和第10节除外。

化学要求

禁用物质。卧式和坐式婴儿车中不得含有以下物质:

四氯化碳或任何含有四氯化碳的物质;

含有超过10mg/g甲醇的物质;

含有超过100mg/g石油馏出物的物质;

苯;

含有超过100mg/g松节油的物质;

硼酸或硼酸盐;

乙醚。

有毒物质。如卧式和坐式婴儿车含有有毒物质,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该物质不被摄入、吸入或通过皮肤吸收。

(2)对于体重为10 kg的儿童,物质总量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

根据良好科学实践确定的口服LD50的1%;

根据良好科学实践测定的皮肤LD50的1%。

(3)该物质的毒性不得超过附表1中规定的限值。

表面涂层

粘贴在卧式或坐式婴儿车可触及部件的贴纸、薄膜或其它可移除材料,或卧式或坐式婴儿车的表面涂层材料英符合以下限制:

(1)总铅>90 mg/kg;

(2)可迁移的锑、砷、镉、硒或钡的化合物超过1000 mg/kg;

(3)总汞>10 mg/kg。

邻苯二甲酸盐

(1)卧式或坐式婴儿车不得含有超过1000 mg/kg的以下邻苯二甲酸盐: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邻苯二甲酸苄丁酯(BBP)。

(2)在合理可预见的情况下,可被4岁以下儿童放入口中的卧式或坐式婴儿车的任何部件不得含有超过1000mg/kg的以下邻苯二甲酸盐:

邻苯二甲酸二异辛酯(DINP);

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

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

标签要求

所需信息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2.5 mm。语言应为英语和法语。

每个卧式或坐式婴儿车上都应有以下永久性印刷信息:

(1)对于在加拿大生产的卧式或坐式婴儿车,制造商或制造卧式或坐式婴儿车的人员的名称和主要营业地点;

(2)如因商业目的而进口的卧式或坐式婴儿车,制造商、制造该卧式或坐式婴儿车的人或进口商的名称及主要营业地点;

(3)卧式或坐式婴儿车的名称或型号;

(4)卧式或坐式婴儿车的制造年份和月份。

还应提供以下附加信息:

(1)如果销售时未完全组装,应提供如何组装的信息;

(2)如果能够折叠,应提供如何折叠和展开的信息;

(3)制造商建议的儿童最大体重;

(4)制造商推荐的使用位置;

(5)如何操作制动装置;

(6)如何使用儿童约束系统;

(7)如果卧式或坐式婴儿车的整体或附加部分旨在承载荷载,则应提供最大允许荷载的详细信息;

(8)如何维护和清洁;

(9)安全使用的任何其他信息。

Proposed amendment to the Carriages and Strollers Regulations_EN_May21

Proposed Carriages and Strollers Regulations Gazette_EN_FR_Jun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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