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1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了欧盟委员会(EU) 2022/1181号法案,修订了化妆品中标示甲醛警示语的阈值,自2022年7月30日起生效。
甲醛,CAS号50-00-0,INCI名称为Formaldehyde,已在欧盟法规(EC) No 1272/2008(2)附件VI第3部分中被归类为致癌物(类别1B)和皮肤致敏剂(类别1)。根据法规(EC) No 1223/2009第15条,该附件中被归类为1B类致癌物质的物质将被禁止用于化妆品。化妆品禁用物质甲醛目前列在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附件II的第1577项中。(EC) No 1223/2009中的附录V化妆品准用防腐剂清单中的部分物质会在成品中释放甲醛以达防腐功能。为警示对甲醛过敏的消费者,在(EC) No1223/2009附录V序言中规定,所有含有该附件所列的甲醛缓释体的成品,如成品中甲醛浓度超过0.05%,必须标示”含有甲醛“。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在2021年5月7日的科学建议(SCCS/1632/21)中得出结论,目前0.05%(500 ppm)的阈值不足以保护对甲醛敏感的消费者。SCCS进一步得出结论,为了保护绝大多数消费者,目前标签要求成品甲醛总释放量应降至0.001%(10 ppm)。
基于以上SCCS的意见,欧盟委员会决定将化妆品标识含甲醛警示语的阈值由500ppm降至10ppm,(EC) No1223/2009附录V序言替代为以下内容:
凡含有一种或多种本附录所列会释放甲醛物质的成品,其释放甲醛总浓度超过0.001%(10 ppm)时,均应标明“释放甲醛”的警示语。
自2024年7月31日起,符合上述规定的产品才能投放到欧盟市场,自2026年7月31日起,符合上述规定的产品才能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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