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0日,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的谈判代表今天就建立首个欧盟级碳清除认证框架的法规达成了临时政治协议。该自愿性框架旨在促进和加快在欧盟部署高质量的碳清除和土壤减排活动。该法规一旦生效,将成为在欧盟立法中引入全面碳清除和土壤减排框架的第一步,并有助于实现欧洲气候法规定的欧盟到2050年实现气候中和的宏伟目标。
一、法规范围
该协议将法规范围扩大至土壤减排,并保留了碳清除的开放式定义,与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使用的定义一致。该协议还区分了以下碳清除和减排活动以及四种相应的单位类型:
(1)永久性碳清除(将大气碳或生物碳储存几个世纪)
(2)至少持续35年、可在整个监测期内现场监测的长效产品(如木制建筑)中的临时碳储存
(3)碳耕作(如恢复森林和土壤、湿地管理、海草草场)中的临时碳储存
(4)土壤减排(来自碳汇农业),包括土壤管理产生的碳和氧化亚氮减排量,只要这些活动总体上改善了土壤碳平衡、湿地管理、免耕和覆盖作物实践以及化肥使用量的减少等。
后两项活动必须持续至少五年才能获得认证,且不得导致为投机目的征用土地,从而对农村社区造成负面影响。
二、认证标准和程序
临时协议保留了欧盟委员会提案中的要求,即碳清除活动需要满足四个总体标准才能获得认证:量化、额外性、长期储存和可持续性。
在这些标准的基础上,委员会将在专家组的协助下,为不同类型的碳清除活动制定量身定制的认证方法,以确保正确、协调和经济高效地执行碳清除标准。共同立法者做了一些修改,以更准确地定义必须根据哪些标准来制定方法,并包含了一份关于哪些活动应被优先考虑的指示清单。
共同立法者同意保留两步认证程序的关键要素和认证的自愿性质,但进一步澄清了认证程序的运作方式。
三、单位的使用
临时协议规定了在公共登记处登记和发放单位(对应于一项碳清除或土壤/农业减排活动产生的一吨经核证的净效益)的规则,并在欧盟登记处开发后进行登记。
共同立法者已同意纳入以下内容:经核证的单位只能用于欧盟的气候目标和国家确定的贡献(NDC),不得用于第三国确定的贡献和国际履约计划。这些规则,包括相应的调整,将在 2026 年进行审查。
四、监测和责任
该条例为运营商规定了明确的监测义务和责任规则。谈判者同意区分活动期和监测期(监测期始终至少涵盖活动期),并明确运营商有责任处理监测期内碳清除活动产生的任何逆转情况(即二氧化碳重新释放到大气中)。
该协议呼吁委员会在制定认证方法时纳入明确的责任机制。责任机制应处理逆转的情况,以及监测不完整或监测中断的后果和监测期间经营者不履约的情况。这些机制可包括碳清除单位的集体缓冲或账户,以及预付保险机制。
五、欧盟登记册
共同立法者商定的文本要求欧盟委员会在该法规生效四年后建立一个欧盟范围内通用和透明的电子登记册,以公开和提供有关认证和单位的信息,包括履约证书和认证审计摘要。在此之前,该框架下的认证计划必须提供基于自动化和可互操作系统的公共登记处。共同立法者还引入了欧盟登记处的融资规则,其资金来源将是与登记处使用情况成比例的年度固定使用费。
临时协议现在将提交给成员国在理事会的代表(Coreper)和议会环境委员会批准。如果获得批准,协议文本将在经过律师-语言学家的修订后,由这两个机构正式通过,然后才能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并生效。
六、背景
虽然欧盟在气候行动方面的优先事项是迅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但为了到2050年实现气候中和,欧盟还需要通过增加大气中的碳清除量来补偿难以消减的残余排放。作为将碳清除计划进一步纳入欧盟气候政策的第一步,欧盟委员会于2022年11月30日提出了一项法规,以建立一个全欧盟范围的自愿框架,对高质量的碳清除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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