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8日,印尼财政部发布2024年第71号公告,决定继续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H型钢和I型钢(印尼语:H Section dan I Section)征收11.93%的反倾销税,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涉案产品为除热轧、热拔或挤压外未经进一步加工,高度不小于80毫米的非合金H型钢和I型钢,涉及印尼税号7216.32.10、7216.32.90、7216.33.11和7216.33.19项下的产品。
2009年6月30日,印尼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H型钢和I型钢启动反倾销调查。2010年11月23日,印尼正式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6.63%~11.93%反倾销税。此后,印尼先后进行了两次日落复审,并作出肯定性裁决,于2015年12月23日和2019年4月9日两次延长了征税期限。2023年2月13日,印尼对该案启动第三次日落复审调查。2023年12月29日,印尼反倾销委员会对该案作出第三次日落复审终裁,建议将印尼财政部第24/PMK.010/2019号公告确定的11.93%反倾销税有效期延长五年。
(编译自:印度尼西亚财政部官网)
原文:https://jdih.kemenkeu.go.id/download/a41458ad-d3a6-48c0-ae1e-709795fee917/2024pmkeuangan071.pdf
转载链接:http://www.cacs.mofcom.gov.cn/cacscms/article/ckys?articleId=182466&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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