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4日,欧盟在官方公报发布委员会授权指令 (EU) 2015/863 (2015年3月31日完成),修订RoHS II指令(2011/65/EU)中关于限制物质清单的附件II。该指令自在官方公报发布后20天生效。
成员国最迟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批准和发布遵从该指令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相关规定应从2019年7月22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附件II如下:
附件II
第4(1)条提到的限制物质和在均质材料中以重量计的最大允许浓度
铅(0.1 %)
汞(0.1 %)
镉(0.01 %)
六价铬 (0.1 %)
多溴联苯 (PBB) (0.1 %)
多溴联苯醚(PBDE) (0.1 %)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0.1 %)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 (0.1 %)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0.1 %)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 (0.1 %)
从2021年7月22日起,对DEHP, BBP, DBP和DIBP的限制适用于医疗器械(包括体外医疗器械)和监测控制仪器(包括工业监测控制仪器)。
对DEHP, BBP, DBP和 DIBP 的限制不适用于连接线和备用件,用于对2019年7月22日前投放到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进行修理、重复利用、功能更新或容量升级。对于医疗器械(包括体外医疗器械)和监测控制仪器(包括工业监测控制仪器),则是2021年7月22日以前。
对DEHP, BBP和DBP的限制不适用于玩具,玩具中DEHP, BBP和DBP的限制已经在(EC) No 1907/2006法规(REACH法规)附件XVII的第51条目中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