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7日,韩国食药部发布第2015-105号公告。公告称,为了使《进口食品检验规定》第11条第1项与《进口保健食品检验规定》第7条在关于不合格食品再进口时的处理措施保持一致,并进一步提高进口保健食品的检验效率,韩国食药部将对《进口保健食品检验规定》进行部分修订。 此次修订旨在《进口保健食品检验规定》第7条中追加不合格保健食品再进口时的制造企业和产品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