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EU) 2015/232,修订及校正法规(EU) No 540/2011附件Part A中关于铜化合物的批准条件。本法规自公布二十日起生效。
所有成员国应根据法规(EC) No 1107/2009,在2015年9月6日前修订或撤销现有的关于含铜化合物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根据法规(EC) No 1107/2009第46章批准的宽限期应尽可能的短并且最迟不超过2016年9月6日。
法规(EU) No 540/2011附件Part A第277行活性物质铜化合物修订如下:
编号 |
常用名称
鉴定编号 |
化学名称 |
纯度 |
批准日期 |
批准期满 |
分则 |
‘277 |
铜化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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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2.1 |
2018.1.31 |
PART A
仅批准作为杀细菌剂和杀真菌剂使用。
PART B
在评估含铜化合物植保产品在温室番茄以外的植物使用时,成员国应特别注意法规(EC) No 1107/2009条款4(3)规定的标准,应确保在批准前所有必要的数据和信息都已提交。
为了实行法规(EC) No 1107/2009条款29(6)的统一原则,食品链和动物健康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1月23日完成的铜化合物审查报告结论,特别是其中的附件I和II,应该考虑在内。
所有成员国应特别注意:
—用于商业生产的原药规格必须有适当的分析数据确认和支持,用于毒性测试的试验材料应与原药规格相对比及核实;
—操作者和工人的安全,并确保使用条件规定了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
—对水和非靶标生物的保护。对于确定的风险应采取适当的风险减缓措施,如缓冲区;
—活性物质的使用量,依据使用频率和使用数量,确保批准量是达到预期效果的最小必要量,并且将铜的自然背景水平考虑进以后,对环境不会引起其他不可接受的影响。
通告人应提交给委员会、当局和成员国一项监测计划,关于在土壤和水(包括沉积物)被铜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脆弱地区。
监测计划应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交,该监测计划的阶段性结果应作为阶段性报告在2016年12月31日前提交给报告起草成员国、委员会和当局,最终结果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提交。 |
氢氧化铜
CAS No 20427-59-2
CIPAC No 44.305 |
氢氧化铜(II) |
≥573 g/kg | ||||
氧氯化铜
CAS No 1332-65-6 或1332-40-7
CIPAC No 44.602 |
碱式氯化铜 |
≥550 g/kg | ||||
氧化铜
CAS No 1317-39-1
CIPAC No 44.603 |
氧化铜 |
≥820 g/kg | ||||
波尔多混合剂
CAS No 8011-63-0
CIPAC No 44.604 |
未命名 |
≥245 g/kg | ||||
三盐硫酸铜
CAS No 12527-76-3
CIPAC No 44.306 |
未命名 |
≥490 g/kg
以下杂质为毒理学相关,不得超过最高水平(g/g):
铅不超过0.0005 g/g(铜含量);
镉不超过0.0001 g/g(铜含量);
砷不超过0.0001 g/g(铜含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