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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拟修订车辆容许耗用能源标准及检查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发布日期:2014-04-23    阅读:115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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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4月14日,台湾地区“经济部”发布经授能字第10305004480号公告,预告修正“车辆容许耗用能源标准及检查管理办法”部分条文,10日内接收公众意见或建议。
台湾地区“车辆容许耗用能源标准及检查管理办法”自1987年7月24日施行,迄今已逾20年,期间经过8次修正。依2008年6月核定的永续能源政策纲领,有关运输部门的提升私人运具新车耗能水平,应于2015年提高百分之二十五;另依2009年能源会议核心议题“能源管理与效率提升”的结论,将提升汽、机车新车耗能标准,至2015年提高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又为使消费者能更容易了解汽车各车型于展示处所张贴的能源效率标示内容,整合台湾地区油耗测试方式,改采欧盟测试程序的单一油耗认证数值,故拟具“车辆容许耗用能源标准及检查管理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点如下:
        一、 提高厂商制造或进口汽(柴)油小客车、小货车、小客货两用车及机器脚踏车的容许耗用能源效率基准值。(修正条文第四条至第六条)
        二、 厂商制造或进口汽(柴)油引擎的小客车、小货车或小客货两用车,以美国FTP 75的测试方法取得耗能证明文件者,可继续销售的期限。(修正条文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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