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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发布实施输入植物或植物产品检疫处理设施管理要点

信息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发布日期:2014-04-23    阅读:144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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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4月17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发布防检四字第1031493127A号令,制定“输入植物或植物产品检疫处理设施管理要点”,并自即日生效。
输入植物或植物产品检疫处理设施管理要点
        一、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以下简称防检局)为执行植物防疫检疫法相关规定输入植物或植物产品的检疫处理,确保检疫处理设施(以下简称设施)及处理作业程序符合台湾地区检疫规范,特订定本要点。
        二、 本要点适用以溴化甲烷作为熏蒸处理药剂的设施。
        三、 处理设施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设置地点:
1、 交通方便、空气流通,且邻近国际港站。
2、 熏蒸柜周围十五公尺内,熏蒸仓库周围三十公尺内无住家、学校、机关、医院、牧场等。
(二) 设施设备:
1、 明显标示以区隔检疫处理作业区域,并设有固定栅栏、围篱或其它有效阻绝的措施。
2、 可定量投药及控制剂量的安全供药设备或系统。
3、 具有定时或计时设备。
4、 密闭并加锁(封)。
5、 具有温度侦测感应器,并于设施外显示。
6、 具有气体循环及主动抽风或排气等设备。
7、 使用不锈钢或涂有耐酸碱环氧树脂等不吸收熏蒸气体的材料。
8、 具有自设施外检测内部熏蒸药剂浓度及测试内部压力的三处(对角上、中、下)防漏检测孔。
9、 气密度测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使用溴化甲烷(药剂浓度每立方公尺十公克),实施四十八小时空库熏蒸后,设施内上、中、下三处的熏蒸药剂浓度经测定其平均值在使用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2) 以空气加压于设施内,计算库内压力自二十五毫米水柱压力降至二点五毫米水柱压力所需时间,达二十二秒以上。
10、具有废气处理设备。
11、具有监控环境中溴化甲烷浓度设备,并有警示系统维持最高容许浓度五ppm以下。
12、具有远程监控设备及实时视讯系统以供防检局辖区分局实时监控现场实际作业情形。
13、供货物拆卸的场地及设备。
(三) 安全防护设备及其它事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有急救药品及紧急冲洗设备,并定期更换及检修,且保有纪录备查。
2、 具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标明熏蒸处理中、药剂种类、选定的紧急后送医院、紧急联络人及电话等数据。
3、 具有符合消防法规的消防设备,并定期更换及检修,且保有纪录备查。
4、 具有过滤隔离式全面型防护面具及溴化甲烷外泄测定器,并定期更换及检修,且保有纪录备查。
5、 操作熏蒸设施的人员应于进行处理时配戴口罩或防护面具、手套及防护目镜,必要时穿着防护衣或外罩工作服。
(四) 设施管理人员:
1、 操作技术员应为高中(职)以上毕业。
2、 设施设立及人员管理与训练应符合台湾地区相关法规规范。
        四、 设施负责人向防检局辖区分局申请设施审查时,应填具申请书(如附件)并检附下列文件:
(一) 设施使用土地所有权状复印件或土地所有权人同意使用证明或设施所在的工厂登记证明及(或)建物合法使用证明。
(二) 所在地地址或地号、联络方式及地理位置简图。
(三) 设备清单。
(四) 负责人、管理人及操作技术员相关数据。
(五) 处理作业手册包含处理作业标准作业流程及紧急应变标准作业流程。
(六) 设施管理计划书,应记载下列事项:
1、 定期维护时间、纪录及清洁。
2、 人员进出设施的管理方式。
3、 实施处理操作、劳工安全、急救及避难知识等训练。
(七) 其它经防检局指定的文件。
        五、 设施经防检局辖区分局审查及测试通过者,由该分局核发设施认可证明及代号,其认可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失其效力。
        六、 认可的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重新申请认可:
(一) 设施认可有效期限届满的日前三个月内申请换证。
(二) 原认可的设施迁移他处。
(三) 同一地址或地号增设设施。但其增设部分系独立申请认可者,不在此限。
(四) 设施设备变更或损毁经修复完成。
        七、 设施所在地地址或地号、联络方式、设施负责人、管理人及操作技术员如有变更时,设施负责人应检具相关文件向防检局辖区分局申请变更。
        八、 设施负责人于设施认可期间,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提供检疫处理作业所须耗料、药剂、工具设备、人力、联系通讯设备及相关规定必要设备。
(二) 设施于执行检疫处理时防检局辖区分局可使用远程监控设备及实时视讯系统,作为监控现场实际作业情形,必要时并可派员至现场监督检疫处理作业。
(三) 安全防护设备及检疫处理设备的检修校对测试及作业等相关纪錄应建檔。其检疫处理纪录应包含检疫申请书案号、处理日期、起迄时间、药剂浓度、处理温度等,所有纪录应保存一年,防检局辖区分局可随时调阅,设施负责人或管理人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四) 遵守溴化甲烷主管机关的相关使用及管理规定,并于申请及通报使用情形时副知防检局辖区分局。
        九、 设施查核作业如下:
(一) 防检局辖区分局对认可的设施每半年抽查一次以上,必要时可随时抽查,另每年进行气密度测试一次以上。设施负责人或管理人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二) 认可的设施经抽查发现设施或作业有缺失时,设施负责人应填报疏失原因并提出改善方案,在未完成改善并经防检局辖区分局复查符合规定前,暂停检疫处理作业。
        十、 认可的设施,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防检局辖区分局终止其认可:
(一) 负责人主动申请终止认可。
(二) 经防检局辖区分局限期通知改善,无法于三个月内完成设施或作业缺失改善。
(三) 负责人或管理人规避、妨碍或拒绝防检局的抽查。
(四) 检疫处理纪录、文件或作业方式有虚伪不实。
(五) 输入的检疫物未经防检局核准即擅自放行或移动。
(六) 因设施损坏或其它因素无法继续执行检疫处理作业。
(七) 设施使用地及(或)建物合法使用证明有虚伪不实、逾期或失效。
(八) 因不符台湾地区法规而无法继续使用或执行检疫处理作业。
        十一、认可的设施,由防检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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