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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委会建议恢复鞋类反倾销税;贸易防卫工具更新方案待通过

信息来源:HKTDC RESEARCH经贸研究    发布日期:2014-03-25    阅读:58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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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2月19日,欧洲委员会提出方案,建议立例对数家中国制造商生产的鞋类恢复征税。 欧洲法院于2012 年2月2日就第249/10号个案公布的裁判中,废除欧盟理事会第1472/2006号规例若干条文。该规例对来自中国和越南的某些鞋类实施确定性反倾销税措施,受影响的生产商包括宝霖鞋业(香港)有限公司(Brosmann Footwear (HK) Ltd)、中山新宝鞋业有限公司(Seasonable Footwear (Zhongshan) Ltd)、 Lung Pao Footwear (Guangzhou) Ltd及金进鞋业有限公司(Risen Footwear (HK) Co Ltd)。

        不久之后,欧洲法院于2012 年11月15日就第C 247/10号个案公布的裁决中,废除同一规例中和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Aokang Shoes Co. Ltd)有关的条文。 法院发现,欧委会未有覆核上述公司提出的市场经济待遇申请。法院宣布上述裁决后,欧盟各国海关部门须向已缴付反倾销税的进口商发还款项。

        其后,欧委会决定调查在2004年4月 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内,上述出口生产商是否符合市场经济待遇条件。欧委会声称,为遵守法院的裁决,可能只评核有关出口生产商的市场经济待遇申请,其他和已废除条例有关的调查结果维持不变。 欧委会分析有关出口生产商呈交的市场经济待遇申请后,认为他们提供的资料不足以证明该等企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作。

         欧委会重申,提供证据的责任应由申请市场经济待遇的生产商承担。根据基本反倾销规例第2(7)条,生产商必须提供充分证据以证明该公司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作。其后欧委会允许有关生产商提供补充资料,但是他们并无提供。

        欧委会决定,由于有关出口生产商未能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因此不能对他们实施个别税率,有关产品应缴付适用期内(即2006年10月7 日至 2011年3月31日)余下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6.5%。 欧委会表示,假如欧盟不恢复征收上述反倾销税,会令有关经济营运商获得不公正的利益,原因是有关产品进口时,已假定会被征收适当的关税。

        故此欧委会建议通过规例,对来自有关出口生产商的产品恢复征收反倾销税。 欧委会强调,议案是为了恢复征税而非追溯征税,亦属合法,因为在退还税款时,已表明可以藉着新法例恢复征税。 欧委会提议的规例须获欧盟理事会采纳,方能成为法例。部分成员国反对欧委会的议案,因为要付费的是欧洲鞋履进口商,原则上中国企业本身不受影响。

        预期欧盟成员国会在2014年3月内就议案投票。 另外,欧洲法院驳回我国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Ningbo Yonghong Fasteners)就反倾销税提出的上诉(第C 601/12号个案)。之前,欧盟普通法院裁定,一项理事会规例不得废除,该规例对来自中国的钢铁紧固件实施确定性反倾销税。永宏对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理由是欧委会用了超过3个月时间去决定是否给予该公司市场经济待遇。 欧洲法院裁定,维持普通法院的裁决,并表示虽然欧委会未能在3个月限期内审决该公司的市场经济待遇申请,却不会导致有关规例自动被废。

        另一方面,欧委会于2013年4月10日提出贸易防卫工具更新方案,建议修订欧盟基本反倾销及反补贴规例,惟须得到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审批。2014年2月5日,欧洲议会投票通过修订版方案,方案已送交理事会进一步讨论。

        不过,欧洲议会提出的修订,却似乎比欧委会的方案更具保护主义色彩,令部分成员国难以完全接受。例如,欧洲议会认为,假如出口国的社会及环境标准水平不足,例如不遵守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及多边环境协议,欧盟不应采用「从低征税原则」(lesser duty rule)。 磋商仍在进行,但随着定于2014年5月22至25日举行的议会选举临近,欧盟层面的立法活动即将放慢以至暂停。若方案未能迅速通过,收紧反倾销及反补贴法例的建议便须延后数月才继续磋商,不会在短期内采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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