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公布第2013/29/EU号指令,即第2007/23/EC号指令的修订版,目的是收紧在欧盟销售的烟火制品的安全规定。欧盟成员国须于2013年10月3日前通过及公布新例,以符合第2013/29/EU号指令其中一项条文。新修订的指令于2013年6月28日在欧盟《官方公报》刊登,将于 2015年7月1日起实施并适用于经济营运商。
据欧洲委员会称,新例要求烟火制品贴附更清晰的标签及使用说明,所用语言须为产品销售地点所在的成员国语言,让消费者使用该产品时更安全。符合新安全规定的产品并须附有CE标记,显示产品符合所有法定要求。
旧例即第2007/23/EC号指令,生产商已有责任确保其烟火制品符合必要的安全规定,包括设计及处置有关的规定。旧例要求生产商把产品送交认可机构进行合格评核程序,评定合格后在产品贴附CE标记。虽然新例订立更加严格的安全标准,不过烟火制品若能符合这些标准,便可以在欧盟内部市场自由流通销售。新例要求经济营运商负上更多责任,新规定要点如下:
1.生产商须于烟火制品上标明生产商名称、注册商标名称或注册商标,以及供联络用的邮寄地址;假如不能在制品上标明,应于制品的包装或伴随该制品的文件中标明。联络资料须以最终用家及市场监察当局容易理解的语言显示。
2.烟火制品投放市场后,生产商必须保存有关技术文件及欧盟合格声明书,为期10年。
3.生产商必须确保准备投放欧盟市场的烟火制品附有使用说明及安全资料。这些资料必须以消费者及其他最终用家容易理解的语言显示。
4.新例设立追溯机制,以便追溯问题产品的来源。生产商须于烟火制品贴附标签,上有由合格评核机构编配的注册号码。新例并要求生产商和进口商保存注册号码纪录。
5.新例并要求成员国的市场监察部门改善设备,以便更有效率地防止危险制品从外国输入欧盟,包括实施制裁。
6.新例规定,烟火制品不得含有黑火药及起火剂以外的引爆炸药,只有极少数例外情况。欧盟成员国须于2013年10月3日前把这项规定转换为国家法例。这项规定自2013年7月4日起实施,因此应属追溯性质,详见指令修订版附件一第四点。
7.原先的第2007/23/EC号指令列出生产商在设计和制造烟火产品时必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同样,新例附件一也列出多项安全规定。
8.根据指令修订版,为确保安全,每件烟火制品的性能必须跟生产商申请合格认证时向认可机构呈报的一致。此外,每件烟火制品必须在合乎现实的情况下测试。假如测试不能在实验室中进行,须于烟火制品将被使用的环境状况进行。
9.指令还规定,生产商须按照烟花产品的净火药含量、安全距离、噪音水平等分门别类。属于F1类别的烟花产品,即危险性及噪音水平极低,适用于狭窄空间的产品,必须符合若干条件,例如安全距离至少要有1米(或以下,视乎适当情况),最高噪音水平不得超过120分贝,不得包含响雷炮及响雷炮电池等。
根据新例,符合第2007/23/EC号指令并于2015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烟火制品,成员国不得阻止销售。
更多详情参见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3:178:0027:0065:EN: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