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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出口管制制度改革工作最新进展

信息来源:贸发网    发布日期:2012-07-20    阅读:117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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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巴马政府继续进行改革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的工作,最近数周,商务部工业安全局与国务院国防贸易控制局采取了数项相关行动。工业安全局建议落实多项对《出口管理条例》的修订,以便把产品由美国军需品清单转移到商品管制清单。此外,工业安全局与国防贸易控制局分别提出建议,目的是为《出口管理条例》及《国际武器贸易条例》中使用的“特别设计”一词订立共同定义。
        便利产品由军需品清单转移到商品管制清单
        在便利产品转移到商品管制清单的建议方面,工业安全局于8月6日前收集外界意见。
        工业安全局指出,建议可减少行政成本及出口产品延迟付运的可能性。《出口管理条例》经简化后,将更容易理解,业者也更容易符合若干许可证豁免条款。出口商也可受惠于许可证豁免条款,从而减轻申请许可证及遵守条例的负担。此外,建议法规将扩大许可证的豁免范围及延长许可证有效期。另一项建议则涉及简化600系列产品的微量价值计算方法。此外,出口商适应新许可证申请制度及遵守新程序时可能令短期成本增加,为减轻出口商的负担,工业安全局提供两年过渡期,期间,受影响企业可以选择根据现行程序继续营运。
        一般命令
        工业安全局建议在一般命令中加入第5号新命令,订明产品转移到商品管制清单后,若国防贸易控制局的产品许可证持有者希望在新规定生效后随即开始使用工业安全局的许可证,可以交回国防贸易控制局发出的许可证,并遵守《出口管理条例》。已经转归工业安全局管豁的产品,其外国收货人或最终用户在往后处理产品转口或转移时,须遵守《出口管理条例》。
        许可证辖免
        工业安全局建议,把《出口管理条例》中若干许可证豁免条文与《国际武器贸易条例》中数项豁免条款进行协调,前者包括TMP(临时进口货、出口货及转口货)、RPL(维修和更换)、GOV(政府及国际组织)、TSU(技术及软件—非限制类)及STA(策略性贸易授权)。
        许可证签发
        工业安全局的出口许可证(部分许可证例外)有效期建议由2年延长至4年,与《国际武器贸易条例》一致。此外,工业安全局建议允许向认可的最终
        汇报及通报
        出口商在出口任何高价值重要防卫设备时,必须向工业安全局通报。范围涵盖受《出口管理条例》管辖的其他防卫物品或军火,但在GOV许可证豁免条款适用下的产品除外。
微量价值
        《出口管理条例》的微量价值条款订明,若在外国制造的产品中,美国含量低于特定水平,则不受《出口管理条例》的管辖。此外,条款为转口到全球各地的600系列产品订下25%微量价值的统一规定,但并不包括受美国禁运政策影响的国家,转口到这些国家的微量价值百分比为零。
        以美国技术制造的外国产品
        当前,直接采用美国国家安全管制技术制造出来的国家安全管制类产品,当被付运到D:1组别的国家( 基于国家安全理由须被关注的国家)或E:1组别的国家(支持恐怖份子的国家)时,须受《出口管理条例》管制。工业安全局建议扩大管制范围至D:1、D:3、D:4及E:1组别国家,即基于国家安全、生化武器、导弹技术或反恐理由须被关注的国家,以及受美国武器禁运影响的国家。受管制的产品包括以美国600系列技术生产的直接产品,或者由使用美国600系列技术的厂房所生产的产品。
        产品运往中国作军事用途
        工业安全局建议,把当前运往中国以军事用途为最终用途的产品限制,实施到所有600系列产品。所有运往中国的600系列产品,均须申请许可证。
        出口清关
        当前,价值低于2,500美元的出口货可豁免把交易资料输入自动化出口系统,但出口至世界各地的600系列低价产品,一概不会获得豁免,所有600系列产品必须在自动化出口系统申报资料。此外,建议所有《出口管理条例》中STA(策略性贸易授权)许可证豁免的产品,也须向自动出口系统申报。
        产品离境后的资料申报
        工业安全局建议取消600系列出口货品可于离境后申报资料的安排,因为受《国际武器贸易条例》管制的出口货品现已不获允许于离境后申报资料。该局并建议,属于STA(策略性贸易授权)许可证豁免的产品,以及已获授权的最终用户,也不能选择在货品离境后申报,理由是授权规定订明,必须在产品离境前申报资料,以确保出口货符合相关条款。
        国防贸易控制局的过渡计划
        国务院国防贸易控制局已公布实施计划,订立下列政策及程序,把当前受军需品清单管辖的若干防卫物品转移到商品管制清单。
        许可证(DSP-5、DSP-61及DSP73)
        将被转移到商品管制清单的产品,若其许可证是在修订后的军需品清单类别最终规定公布前签发,则该等许可证将继续有效,直至届满、持有人交回许可证或许可证须要修订为止,又或是生效日期起计2年,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技术协助协议、生产许可证协议及货仓和分销协议
        在相关最终规则公布后获批准的协议将继续有效,直至到期日,或转移措施生效后起计两年内仍然有效。
        通报规定
        根据《国际武器贸易条例》§124.9(a)(6)及ITAR §124.14(c)(6)订立的生产许可证协议及货仓和分销协议,业者必须遵守其通报规定。若出口商以该等协议作为出口许可,必须向国防贸易控制局通报。
        产品类别评定
        以往在产品类别评定中被列入军需品清单,但后来转移到商品管制清单的产品,在转移后当局先前发出的类别评定将不再有效。
        已转移到商品管制清单的军需品清单产品转口/转移
        自转移生效后,外国人(如最终用家、外国收货人及外国中介收货人)获国防贸易控制局授权而接收某件产品,并确定该产品已被转移到商品管制清单,必须视该产品为受商品管制清单的产品;如要申请转口或转移,应向工业安全局提出。
        监管责任
        将由军需品清单转移到商品管制清单的出口产品,假如没有使用国防贸易控制局的授权证,工业安全局将从转移之日起对该等出口产品行使监管权力,以便利签发许可证和执法。
“特别设计”的共同定义
        工业安全局及国防贸易控制局于8月3日前收集外界对“特别设计”的共同定义意见,定义将适用于《出口管理条例》及《国际武器贸易条例》。“特别设计”广泛用于商品管制清单内,在出口管制分类编号600系列中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工业安全局指出,“特别设计”的定义涵盖在《国际武器贸易条例》  内专为军事用途而作出的“特别设计、修改或配置”。局方认为,业界及政府可受惠于新定义,主要原因是能够以单一法规便可管辖大批零部件及其他不受《国际武器贸易条例》管辖的产品。局方并会推行一项政策,在该政策下,新600系列出口管制分类编号不应管制(a)主要用作民事用途以及其性能相当于民事用途的产品,及(b)并无重大军事或情报用途,不受《国际武器贸易条例》(或新600系列出口管制分类编号) 管辖的产品。
        工业安全局指出,将就建议定义向公众收集意见,探讨商品管制清单中是否有其他产品属于“特别设计”。此外,业界曾要求澄清“特别设计”并不是指仅能用于其他产品,新定义可以回应这个诉求。
        长远而言,工业安全局将尽量从《出口管理条例》中剔除“特别设计”的字眼。
        详情参见:
http://www.hktdc.com/info/mi/a/baus/en/1X07XBHM/1/Business-Alert-US/Efforts-To-Reform-U-S-Export-Control-Regime-Move-Forward.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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