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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公布《市售包装调合油外包装品名标示相关规定》

信息来源: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日期:2010-09-29    阅读:200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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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地区卫生部门公布“市售包装调合油外包装品名标示相关规定”,将于201131日(以制造日期为准)生效。
        (一)、市售包装调合油外包装品名标示原则:
        1、市售包装调合油外包装品名,仅可以二种以下(含二种)油脂名称为品名。
        2、市售包装调合油外包装品名中只宣称一种油脂名称者,该项油脂需占产品内容物含量百分之五十以上。
        3、市售包装调合油外包装品名中宣称二种油脂名称者,该二种油脂须各占产品内容物含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油脂名称于品名中应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排列之。
        4、市售包装调合油如非以油脂名称为品名者,不得于外包装上宣称和油脂名称类似词句,如“○○○风味”或“○○○配方”等字样。
        5、花生油为我国特有之调合油,且与其它植物油调合后,仍可保有独特风味。为符合国人饮食习惯,其命名方式得不依本规定办理,但仍应于品名中加标“花生风味调合油”字样。
        (二)“调合油”字样标示原则:
        1、市售包装调合油应于外包装明显易见处,标明“调合油”字样。
        2、“调合油”字样之字体,长宽不得小于六公厘。
        3、“调合油”字样之字体颜色须与产品外包装底色明显不同,以利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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