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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发布进口冷气机商品检验标准

信息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0-06-11    阅读:235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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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6月3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公告,修订「应施检验冷气机商品的相关检验规定」。按规定,凡进口下表所列的商品者,自2011年1月1日起,凭该标准检验局签发的输入商品合格证书或验证登录证书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下表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应施检验商品品目明细表。
2        010年6月3日经标三字第09930004480号公告修正发布
商品分类号列
品名
检验标准
检验方式
电气安规
电磁兼容性
8415.10.10.10.7
具有冷藏机组之窗型或壁型空气调节器,自足式(限检验冷气能力在71kW以下者)
CNS 3765(2005年版)、IEC 60335-2-40(2005-07)、CNS 3615(2009年版,第4.6、4.7、4.8及4.9节暖气性能部分暂不实施)
CNS 13783-1(2004年版)
型式认可逐批检验或验证登录(模式二加四或五或七)
8415.10.10.20.5
具有冷藏机组之窗型或壁型空气调节器,分离式系统(限检验冷气能力在71kW以下者)
CNS 3765(2005年版)、IEC 60335-2-40(2005-07)、CNS 3615(2009年版,第4.6、4.7、4.8及4.9节暖气性能部分暂不实施)
CNS 13783-1(2004年版)
型式认可逐批检验或验证登录(模式二加四或五或七)
8415.10.90.10.0
其它窗型或壁型空气调节器,自足式(限检验冷气能力在71kW以下者)
CNS 3765(2005年版)、IEC 60335-2-40(2005-07)、CNS 3615(2009年版,第4.6、4.7、4.8及4.9节暖气性能部分暂不实施)
CNS 13783-1(2004年版)
型式认可逐批检验或验证登录(模式二加四或五或七)
8415.10.90.20.8
其它窗型或壁型空气调节器,分离式系统(限检验冷气能力在71kW以下者)
CNS 3765(2005年版)、IEC 60335-2-40(2005-07)、CNS 3615(2009年版,第4.6、4.7、4.8及4.9节暖气性能部分暂不实施)
CNS 13783-1(2004年版)
型式认可逐批检验或验证登录(模式二加四或五或七)
8415.81.00.00.5A
箱型空气调节器(限检验冷气能力在71kW以下者)
CNS 3765(2005年版)、IEC 60335-2-40(2005-07)、CNS 3615(2009年版,第4.6、4.7、4.8及4.9节暖气性能部分暂不实施)
CNS 13783-1(2004年版)
型式认可逐批检验或验证登录(模式二加四或五或七)
8415.82.00.00.4A
箱型空气调节器(限检验冷气能力在71kW以下者)
CNS 3765(2005年版)、IEC 60335-2-40(2005-07)、CNS 3615(2009年版,第4.6、4.7、4.8及4.9节暖气性能部分暂不实施)
CNS 13783-1(2004年版)
型式认可逐批检验或验证登录(模式二加四或五或七)
其它检验规定:
一、          冷气机检验范围:窗型或分离式冷气或箱型冷气机检验范围为冷气能力在71kW以下者,并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检验范围包含无风管及接风管型冷气机商品,惟不包含冰水机组。检验方式采型式认可逐批检验或验证登录双轨并行。采型式认可逐批检验者,商品应先申请型式认可,取得型式认可证书,并于商品进口或出厂前报请检验,符合检验规定后,始得运出厂场于台湾市场陈列销售。
二、          表列商品依标准CNS 3615(2009年版)执行性能测试,若厂商宣告为无风管冷气机者,其冷气能力试验方法依标准CNS 14464「无风管空气调节机与热泵之试验法及性能等级」执行,并应符合无风管冷气机能源效率比基准;若厂商宣告为接风管型冷气机者,其冷气能力试验方法则依CNS 15173「接风管型空气调节机及空气对空气式热泵之试验法及性能等级」执行,能源效率比依厂商标示,实测值不得低于标示值之95%;若冷气机组为无风管及接风管型混合搭配者或可共享者,应以全无风管及全接风管分别标示能源效率比并应符合上述规定。
三、          表列商品输入规定代号为C02。
四、          表列商品之验证登录符合性评鉴程序模式依「商品验证登录办法」第3条规定实施。
五、          型式试验受理地点:标准检验局或标准检验局认可之指定试验室。
六、          型式认可受理地点如下:
(一)         台湾地区生产者:向标准检验局或标准检验局所属分局提出申请。
(二)         代理商或输入者:向标准检验局或标准检验局所属分局提出申请。
七、 验证登录受理地点如下:
(一)         台湾地区生产者:向标准检验局或标准检验局所属分局或标准检验局认可之冷气机商品验证机构提出申请。
(二)         代理商或输入者:向标准检验局或标准检验局所属分局或标准检验局认可之冷气机商品验证机构提出申请。
八、          表列商品型式认可/验证登录审查期限为14个工作天(等待补送数据或样品之时间不计;另抽测样品者,于样品送达后加计7天)。
九、          逐批检验受理地点如下:
(一)         台湾生产者或委托产制者:依生产地之辖区别向标准检验局或标准检验局所属分局报验,必要时得跨辖区报验。
(二)         输入或委托输入者:依输入商品到达港埠之辖区别向标准检验局或标准检验局所属分局报验,必要时得跨辖区报验。
十、          表列新增列入检验范围之冷气机商品之型式认可证书及商品验证登录证书有效期间均为3年。但于实施日期前取得证书者,其证书有效期间为自发证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于实施日期前取得商品验证登录证书者,自发证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之年费以一年计收;自2013年1月1日起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机关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之能源效率比基准者,其证书有效期间为自发证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十一、  表列原已列属检验范围之冷气机商品如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机关规定自民国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之能源效率比基准者,其型式认可证书及商品验证登录证书有效期间为自发证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自2013年1月1日起未能符合能源主管机关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之能源效率比基准者,其证书有效期间为自发证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十二、  表列商品验证登录之商品检验标识由报验义务人自行印制,型式认可逐批检验之商品检验标识应于报验时向标准检验局或标准检验局所属分局申请核发。
十三、  表列商品之检验标准以本公告日期时之最新版次为准,若有新增(修)订版次时,则由标准检验局另行订定实施日期。
十四、  型式试验应检附之技术文件由标准检验局定之。
十五、  检验规费依「商品检验规费收费办法」计收。
十六、  型式试验费:依受理试验单位收费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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