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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C汽车产品准入政策调整须重视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0-05-18    阅读:133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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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CC(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包括沙特、科威特、阿联酋、卡塔尔、阿曼、巴林、也门7个国家。根据GCC标准组织(GSO)规定,所有出口到GCC成员国的机动车辆及轮胎产品必须获得GCC认证证书,未获得证书的产品不能进入上述国家市场。自2010年起,所有申请GCC证书的企业必须事先递交电子注册申请,通过后才能继续进行证书申请。同时新申请认证的车型生产企业必须向GSO提交符合要求的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
        中东海湾地区是我国汽车产品的重要出口市场,目前,该项新规定已对我国相关产品的出口造成影响,对此,检验检疫部门在认真学习并高度关注GCC认证的同时,应指导和建议相关企业采取应对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新规定的不利影响:
        一是指导企业及时按GCC要求提交电子注册申请和报告,确保在签订出口合同前获得GCC认证证书,避免因无法及时获得认证证书造成违约。
        二是指导企业按照GCC认证的特殊要求,尤其是与我国强制性标准不同或者更加严格的要求,改进生产工艺。针对发动机冷却系统、客车内部空间和行李舱容积、动力控制系统和排气系统、安全气囊和防抱死制动系统、售后服务体系等特殊要求采取应对措施,避免因不符合GCC标准造成损失。
        三是要求企业在进行检测试验时,委托GSO认可的实验室,试验周期和试验报告的内容、格式要符合GSO的要求,并保留原始记录资料。
四是建议企业针对中东地区的特殊情况,提前对汽车做好适应性改装。如针对中东地区常年高温、多沙尘、潮湿的环境,为汽车配备大水箱、大功率空调等,提高发动机冷却系统的耐高温能力;使用宽轮胎并增加帘布层,使轮胎更耐高温;同时车辆的配置和内饰也要符合伊斯兰文化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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