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H.R.4428法案(禁止制造、销售或分销含镉、钡、锑的儿童首饰)
第111届国会第二次会议
H.R.4428 禁止制造、销售或分销含镉、钡、锑的儿童首饰,或用作其他用途。
美国众议院
2010年1月13日
法案
禁止制造、销售或分销含镉、钡、锑的儿童首饰,或用作其他用途,由参议员及美利坚合众国众议院代表在国会上通过。
第一部分 短标题
该法可引用为“儿童有毒金属法”
第二部分 定义
(1)锑——指的是元素锑(Sb)或者其他含锑化合物或锑合金。
(2)钡——指的是元素钡(Ba)或者其他含钡化合物或钡合金。
(3)镉——指的是元素镉(Cd)或者其他含镉化合物或镉合金
(4)儿童首饰——
(A)概述——“儿童首饰”指的是任何为12岁或以下儿童设计并对其进行零售的首饰,包括手链、手镯、吊坠、项链、耳环和戒指等。
(B)儿童穿戴和使用的意图——根据A中提到12岁或以下儿童是否适合穿戴或使用儿童首饰,应考虑下列因素:
(i)有制造商出具的使用声明,并且该声明是合理的。
(ii)产品标签
(iii)该产品是否在包装、展示、推广或广告中表明适合12岁或以下儿童。
(iv)消费者是否普遍认为该产品可供12岁或以下儿童使用。
(v)年龄测定准则:符合委员会在2002年10月发布的《与儿童年龄特点相关的玩具及游戏行为准则》及其他相关指导方针。
(5)委员会——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
(6)分销或零售——以零售方式或分配给消费者,不包括间歇性的销售。
第三部分 对含镉、钡、锑产品的禁止
(a)禁止使用有害物质的相关措施——在任何儿童首饰中发现大量或部分的镉、钡、锑,都应该被视为违反了联邦有害物质法案。
(b)联邦有害物质法案的常规处理办法——该禁令(a)应被视为违反联邦危害物质法下委员会颁布的处理法规。
(c)规章——为贯彻落实该法规定,委员会可修订规则。
第四部分 实施
(a)处罚细则
概述——如第三条规定所示,任何人不遵守这项规定,被视为违反联邦有害物质法案,并受到条文规定的处罚(第十五篇 1264).
(b)报告
(1)概述——该法令实施的一年后,及以后每年,委员会应向国会提交一份关于如何执行该法令的报告,包括在(a)下的具体刑事和民事处罚概要。
(2)重金属——本法制定实施后的一年内,委员会应向国会提交一份禁止在儿童产品中使用重金属的报告。
第五部分 联邦及各州法律的影响
(a)概述——本法(联邦有害物质法案)的任何内容都不会影响任何州或国家制定或继续实施相关的对含有镉、钡、锑的法令。本条规不得作为修改或影响其他法律或个人的依据。
(b)保留某些国家的法律——本法的任何规定不得取代或影响任何国家法律规定,包括于2003年8月31日生效的消费产品和物质的警告规定。
第六部分 生效日期
本法将于颁布之日起生效,为了表示对儿童首饰制造商的尊重,该法将会在颁布后的90天后对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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