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官方公报》于2009年10月10日及13日分别刊登两项欧洲委员会指令,修订牙膏标签法例及染发剂若干类原料的批准使用法例。涉及化妆品监管的欧盟理事会第76/268/EEC号大纲指令涵盖上述两项问题。于欧盟市场分销牙膏及染发剂的香港销售商应注意,指令内所指的化妆品不但包括肥皂、护肤霜、润肤乳、发胶及化妆粉,还包括染发剂与其他护发产品,以及牙齿和口腔护理产品。
欧委会第2009/129/EC号指令的牙膏标签规定:第2007/53/EC号指令规定,含氟化物的牙膏必须于标签上列印警告字句。指令是按照监管消费品的欧盟消费品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提出的建议而制订。建议认为,最高准许浓度为0.15%的氟化物不会对6岁以下儿童构成安全问题。虽然如此,除非牙膏注明仅供成人使用,否则标签上必须印有警告字句,表明6岁或以下儿童只可在监管下使用小量牙膏刷牙。
不过,第2007/53/EC号指令内的规定是针对氟化物浓度,并不是氟元素。所以,指令内的标签规定并不涵盖全部含氟元素的化合物。这些含氟化合物必须遵守适用于在欧盟市场销售的化妆品的相关规定。关于化妆品的规定载于第76/768/EEC号大纲指令附件3的第一部分。
为确保法律条文清晰明确,于2009年10月10日公布的第2009/129/EC号新指令清楚列明,标签规定除适用于氟化合物外,亦涵盖详列于第76/768/EEC号指令附件3第一部分内的全部20种含氟化合物。
标签使用的字句(除非标签指明产品仅供成人使用)不变,即:「6岁以下儿童须于监管下才可使用小量牙膏刷牙,以减少吞下牙膏的可能性。一旦吞下其他来源的氟化物,须看牙医或医生。」
成员国须于2010年4月15日前把第2009/129/EC号新指令转成法规,并从2010年10月15日开始实施新法规。第2009/129/EC号指令载于以下网址: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267:0018:0019:EN:PDF。
欧委会第2009/130/EC号指令的染发剂规定:这项指令是根据SCCS提出的新建议制订,并于2009年10月13日公布。之前,SCCS曾联同欧委会及成员国联手制订整体策略以监管染发剂所含物质。根据这个策略,业界被要求向SCCS提交染发剂产品资料以供评估。
现时当局容许受监管的对苯二胺(PPD)以及甲苯2, 5-二胺(PTD)用于染发剂内,但必须于标签上列明警告字句。SCCS把这些物质分类为可导致消费者大范围皮肤过敏的极端敏感剂。SCCS需要一段时间评估使用PPD及PTD的风险以及决定上述物质的安全程度。所以,为减低染发剂对消费者造成皮肤敏感的风险,当局推出预防措施,降低染发剂内PPD及PTD的最高批准浓度。
针对PPD及PTD的第2009/130/EC号新指令规定,两种物质于氧化条件下混合后,PPD及PTD的最高浓度分别不可高于2%及4%。
第2009/130/EC号指令亦澄清,欧委会第2008/88/EC号指令已禁止于氧化染发剂内使用对苯二酚。为免误解,第76/768/EC号指令相关部分须剔除关于0.3%批准浓度、使用条件以及标签警告字句等条文。
成员国须于2010年4月15日前把2009/130/EC号指令转成国家法例,并于2010年7月15日开始实施。第2009/130/EC号指令载于以下网址: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268:0005:0008:EN: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