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草案部分修订联邦通信局关于无线电通信设备法令(OOIT)并且涉及了简化投放市场的条件,使这些条件与欧洲共同体的法律相一致。该修正案去除了遵照瑞士国家频率分配表作为无线电通信设备投放市场的条件的要求。在本修正案生效之后,即使无线电通信设备不能在瑞士工作,但只要其达到管理的和基本的要求就可以投放市场。为了确保提供给用户的信息,实际的规定将通过采用符合性标志来完成。这种置于设备和包装上的标志和其它已经要求的标志一道应当显示该设备符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以及是否可以在瑞士使用。该局可以认可来自与瑞士具有互认协议(MRA),规定了(与互认协议的瑞士方 – 欧洲共同体)等效应用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的经济机构的其它符合性标志。目前,只有CE标志将被认可为等同瑞士的符合性标志。同样可以预知有一年的过渡期允许不带这种符合性标志的设备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