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8日,立陶宛环境部发布了建筑产品技术法规草案STR 1.03.02:2007。法规规定了建筑产品合格声明的一般要求。当建筑产品声明符合协调技术规范时,本法规的要求有效,只要说明适用1988年12月21日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建筑产品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定的理事会指令89/106/EEC和置换上述指令规定的建筑产品技术法规STR 1.01.04:2002“建筑产品。合格声明和‘CE’标志” 及特殊产品协调技术规范规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