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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进口水产品的质量控制要求

信息来源:宁波市WTO/TBT信息服务网    发布日期:2007-04-18    阅读:89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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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委员会专门制定水产品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的规定(91/493/ec指令),而且要求向欧盟市场输出水产品的加工企业必须获得欧盟注册。欧盟对进口水产品质量和卫生要求越来越严,而且必须从原料生产开始,保证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达到质量要求,从而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即建立一个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全面推行haccp制度。欧盟对进口水产品的检查包括新鲜度化学指标、自然毒素、寄生虫、微生物指标、环境污染的有毒化学物质和重金属、农药残留、放射线等63项,其中氯霉素、呋喃西林、孔雀石绿、结晶紫、呋喃唑酮、多氯联苯等为不得检出;六六六、ddt、组胺、麻痹贝类毒素等有严格的限量指标,而且有越来越严格的趋势。按照欧盟2001/466/ec指令要求,鱼中镉、汞、铅的最大残留限量由原来1000ppm分别改为50ppm500ppm200ppm。对致病菌,细菌总数要求控制在5×105/g30℃),其中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胞增生李斯特菌、霍乱弧菌、副溶血性弧菌、大肠杆菌为不得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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