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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信息来源:易碳家期刊    发布日期:2013-12-20    阅读:118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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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造成的污染,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火力发电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代替国家污染物排放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中相应的内容。
  本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主要做了如下修改: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取消了按除尘器类型和燃煤灰分、硫分含量规定不同排放浓度限值的做法;规定了现有火电锅炉达到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的时限;调整了折算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过量空气系数。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所替代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3223—1991、GB13223—1996。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电环境保护研究所等单位起草。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12月23日批准。本标准自2004年1月1日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按时间段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运行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燃油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甘蔗渣、锯末、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中以煤矸石等为主要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75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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