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欧洲委员会于2017年4月20日要求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在2017年9月30日前,评估现时对珠宝的含铅量限制。因此,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征求公众人士提供证据资料,以协助该局进行评估,截止日期为2017年7月20日。
欧委会第836/2012号规例修订了《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附件XVII ,列明「珠宝物品的铅含量不得等如或超过其重量的0.05%,否则不得投放市场」。
据欧委会对「珠宝物品」的定义,「珠宝物品」包含珠宝和仿珠宝物品,以及发饰、手镯、项链、戒指、穿孔首饰、手表和手环、饰针及袖扣。
第836/2012号规例更罗列了若干例外条款,不受含铅量限制。因此以下物品可获豁免:
——水晶玻璃(在欧盟理事会第69/493/EEC 号指令附件I 作出了定义);
——消费者不会接触到的手表内部零件;
——非合成的或再造的宝石与半宝石(除非曾用铅处理,或其化合物与混合物含有这些物质);
——在至少500°C温度下融化的矿物互相熔合、玻璃化或割裂而产生的珐琅。
第2012号规例所列出的限制,适用于在2013年10月9日后投放市场的珠宝物品。有关的限制不适用于在1961年12月10日前生产的珠宝物品。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目前征求证据资料,目标是要收集有关以下事宜的具体资料:有没有东西可替代铅或其成份,以用于水晶玻璃、手表内部零件、非合成的或再造的宝石与半宝石,以及珐琅。
此外,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寻求关于分析方法学的进一步资料,以确定来自珠宝所含不同物料的铅迁移量。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宣布征求证据资料的背景文件指出,欢迎任何有助评估的额外相关资料。该局邀请有关方面,例如公司(制造商、供应商、分销商、进口商等)、行业协会、科学机构,或任何拥有相关资料利益相关者,提交意见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