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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对涉华玻璃餐具作出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7-05-09    阅读:541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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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8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在官方公报上发布执行管理委员会(GECEX)2017年第33号决议,对进口自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阿根廷的玻璃餐具作出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裁定容量在1.5升~10升的带龙头果汁或饮料用钙钠玻璃容器(葡语:suqueiras de vidro sodo-cálcico, com torneira, para sucos e bebidas em geral, com capacidade superior à de jarras, acima de 1,5 litros até 10 litros)不适用于巴西外贸委员会2016年第126号决议中对玻璃餐具的反倾销措施,自本决议公布之日起生效。

2009年10月29日,巴西外贸秘书处发布第58号令,对原产自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阿根廷的玻璃餐具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2011年3月1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第8号令,对原产自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阿根廷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终裁,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1.70美元//千克反倾销税,对阿根廷涉案企业Rigolleau S.A征收0.18美元/千克反倾销税,对阿根廷其他企业征收0.37美元/千克反倾销税,对印度尼西亚涉案产品征收0.15美元/千克反倾销税,为期五年。2016年2月29日,巴西外贸秘书处发布第13号令,对原产自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阿根廷的涉案产品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6年12月23日,巴西外贸委员会执行管理委员会发布2016年第126号决议,对原产自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阿根廷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裁定对涉案产品继续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对中国所有出口商/生产商征收1.70美元//千克反倾销税,对阿根廷涉案企业Rigolleau S.A征收0.00~0.18美元/千克反倾销税,对阿根廷其他企业征收0.37美元/千克反倾销税,对印度尼西亚所有出口商/生产商征收0.15美元/千克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7013.49.00、7013.28.00和7013.37.00。2017年2月7日,应巴西企业empresa Full Fit Indústria和Importação e Comércio Ltda.于2016年12月5日提出的申请,巴西外贸委员会外贸秘书处对进口自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阿根廷的玻璃餐具启动反倾销期中复审,对巴西外贸委员会2016年第126号决议实施的反倾销措施适用的产品范围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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