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 《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7年1月16日颁布,自2017年08月01日起施行。本规则整合了八大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基本要求,统一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是一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综合规范。
原《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2009)、《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和《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 G5004-2014)同时废止。《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使用单位主体: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是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是使用单位。
二、明确使用单位义务:使用单位的义务包括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技术档案等。